《南阳晚报》报道: 美容致面部受损 经营者赔偿损失

发布时间:2025-10-22 09:05:40


    本报讯(通讯员 高尚 程远景)10月21日,笔者从方城县法院获悉,近日该院赵河法庭审结一起美容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赵某某在被告刘某经营的美容中心购买了脸部护理美容服务,赵某某接受服务后脸部发生红肿,刘某向赵某某提供产品进行修复,但并未达到预期效果。今年5月,经方城县人民医院诊断,赵某某“右面部为色素减退斑”。就赔偿问题双方多次协商未果,赵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赵某某到被告刘某经营的美容中心接受美容服务,双方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具有法律效力。美容中心应当对赵某某就相应风险进行提示告知并保障服务的质量与安全。赵某某在接受服务过程中面部产生不适症状,刘某仍寻求美容修复,未建议赵某某就医治疗,故赵某某脸部损伤与刘某的美容服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刘某赔偿赵某某的相应损失。③6

文章出处:2025年10月22日《南阳晚报》W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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