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5日,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抢劫案,被告人田山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
1、2007年12月份的一天下午,田山伙同梁华、赵刚(二人均已判刑)驾驶摩托车窜至新野县上港乡王白村西南角堤西自留地,发现在河堤西边放羊的王亮后,田山将王亮摁倒在地,使其不能反抗,随后梁华、赵刚将王亮价值400元的一只母羊抢走。
2、2007年12月份的一天下午,田山伙同梁华、赵刚驾驶摩托车窜至新野县上港乡赵岗村与王白村交界的深沟地边,发现放羊的赵新国后,赵刚将赵新国摁倒在地,使其不能反抗,田山用脚蹬赵新国的头脸,梁华使用编织袋逮羊,后因村民赶到,三人驾车逃走。经鉴定,被害人赵新国左眼部、面部损伤均为轻微伤。
案发后,田山于2010年5月10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田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暴力手段,当场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被告人田山在实施第二起犯罪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田山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其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遂依据《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以上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