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无果订金难要 法院判还本金利息

  发布时间:2010-08-06 15:36:53


买房子付了订金,房子却成了海市蜃楼,追要订金又很艰难。85,唐河县人民法院法院判决被告周某偿还原告欠款42000元。并自2009614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米某支付本金40000元的利息至款付清之日止。

20062月,被告周某在开发区进行房地产开发,米某急于购房,因当时房价未确定,米某即向周某交纳了预订金40000元。周某收款后迟迟不予建房,至2007年年底,米某感到购房无望,遂向周某多次追要订金,周某于200811月向米某支付现金3000元后无钱再支付,于2009614向米某出具了借条,该借条写明借现金45000元,两月之内还清,其中的5000元为利息款。该借条出具后,周某久拖不还,米某无奈诉至法院,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

唐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债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本案被告周某收取米某的预购房订金40000元,米某因建房无果追要订金,周某出具借条系周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可以认定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周某应依约定向米某支付欠款,扣除已支付的3000元,周某再支付42000元。米某请求按月息1.5分支付本金45000元自2009614至今的利息,因无明确约定,且45000元中的5000元是周某支付的利息款,米某对该5000元再次主张利息与法无据。因周某缺席无法进行调解。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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