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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刘鑫)日前,桐柏县人民法院吴城法庭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为担保人敲响了警钟。
2023年2月,付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借款,通过中间人刘某甲找到刘某乙,向刘某乙借款14万元,并向刘某乙出具借款凭证,约定借款期限和利息,并由刘某甲为该笔债务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刘某乙要求刘某甲向付某催讨借款及利息。因生意失败,付某无力偿还借款。无奈之下,刘某乙将借款人付某及担保人刘某甲诉至法院。
吴城法庭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付某至今未清偿债务,这一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违约责任。刘某甲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借据》上签名捺印,但双方未约定保证方式,根据《民法典》规定,应当认定为一般保证,刘某甲应当对付某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最终,吴城法庭依法判决,付某偿还刘某乙借款14万元及利息;刘某甲就付某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对刘某乙承担保证责任。②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