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来源:南阳晚报*南阳网通讯员 李峥 马鑫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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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小家庭还房贷“压力山大”时,来自长辈及亲人的“赞助”无疑是雪中送炭。然而,这笔钱的法律性质却常常模糊不清,它究竟是基于亲情的赠与,还是一笔应当清偿的债务?近日,卧龙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家庭成员间的借贷纠纷案件。
谢某与吕某于2017年登记结婚。婚后,二人贷款购买了一套婚房,但因还贷压力较大,经济一度紧张,谢某决定向吕父(即谢某的岳父)借款。为缓解子女负担,吕父出于对子女的关心,愿意出资帮助二人偿还部分房贷。吕父在首次转账时,附言注明“帮你先还房贷”,此后又分多次累计转账共30万元。谢某对岳父的资助深表感激。事后,谢某向吕父出具了一张借条,但借条中未约定具体还款期限。后因吕父急需用钱,多次向谢某催要,谢某均以“暂时没钱”为由推脱。吕父催讨无果,遂将谢某诉至卧龙区法院,要求其承担还款责任。经被告谢某申请,法院依法将吕某列为本案第三人。
庭审中,谢某辩称,该款项应属赠与而非借贷。其主张,吕父是在他夫妻二人经济困难时期主动出资协助还贷,且转账附言“帮你先还房贷”已明确表达了赠与意图。借条形成的时间是在赠与行为完成之后一年多,具有特定的背景。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吕父与谢某、吕某之间虽有特殊的姻亲关系和父女关系,原告在二被告经济窘迫时出资相助,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被告接收该款项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双方以自己的法律行为达成借款合意,形成了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合同关系。双方虽未明确约定还款时间,但被告在收到借款后,在原告主张权利时,应及时向原告清偿借款,拖延不还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针对谢某主张款项系“赠与”的抗辩,法院不予采纳。原告的转账记录中,仅有一笔5万元附言“帮你先还房贷”,该表述并无明确、直接的“赠与”意思表示,其余转账更是毫无赠与痕迹,综合出具借条、偿还利息等后续行为,涉案款项不符合《民法典》中关于赠与合同的构成要件。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谢某向原告吕父偿还借款3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法官说法:法律尊重亲情,更尊重清晰的证据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父母出资行为的法律定性,原则上应以出资时父母的明确意思表示为准。若父母在出资时或出资后明确表示其为赠与,即应认定为赠与关系。在无确凿证据证明赠与的情况下,家庭成员间的大额资金往来,一旦有借条等证据证实借贷合意,即应按照借贷关系处理。在此,法官特别提醒,转账时的备注信息在纠纷中会成为关键证据,若本意是出借,可以备注“借款”或“购房借款”;若本意是赠与,则应明确写上“赠与”或“赠与购房款”等,避免使用“帮忙”“资助”等模糊词汇,以免因意思表示不明埋下隐患,成为深埋在亲情里的糊涂账。事前明晰,方能避免事后纷争。③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