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晨报》报道:工人施工时被土掩埋导致重伤 雇主承担70%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25-11-10 08:35:41


    稿件来源:南都晨报*南阳网

    本报讯(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唐书振)一名砌石工在施工时被塌方土堆掩埋导致重伤,雇主以口头协议中的“安全责任自负”条款为由拒绝赔偿。日前,镇平县人民法院认定该免责条款无效,并根据双方过错程度,依法判决雇主承担70%的责任,提供劳务者承担30%的责任。

    2023年5月,靳某对其窑厂的滑坡进行还耕护坡施工,薛某向靳某介绍了有砌石经验的陈某甲及案外人陈某乙。几人共同查看施工现场后,在靳某办公室口头商定以零工方式施工,并约定了工时与工价。随后,靳某拿出一份事先拟好的《护坡施工协议》并当场宣读,该协议的核心条款规定:“乙方作为施工主体,必须严格要求工人安全生产,并对施工安全负全部责任。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一切安全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不过,陈某甲、陈某乙并未在该协议上签字。

    施工第三天,陈某甲在土沟内砌石时,沟侧堆土突然滑落,将陈某甲掩埋至胸口,导致陈某甲身受重伤。事故发生时,靳某未在现场指挥或监督施工。陈某甲伤情严重,先后到多家医院治疗,花费了巨额医疗费。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陈某甲将靳某、薛某诉至法院,要求他们赔偿各项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陈某甲直接与靳某协商务工事宜,并按天从靳某处获取报酬,双方之间成立劳务关系。薛某仅为介绍人,并未从中额外获利,与陈某甲不构成劳务关系,不承担赔偿责任。靳某援引协议中的“安全责任自负”条款进行抗辩,属于无效免责条款情形,法院不予采纳。陈某甲的受害责任应当根据双方过错划分,接受劳务的靳某作为劳务活动的组织者、指挥者和受益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其未提供安全施工环境、未进行必要安全提示、事故发生时未在现场监督,存在主要过错;提供劳务的陈某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具有多年施工经验,对自身安全未尽到充分的谨慎注意义务,也存在一定过错。综合案情,法院酌情判定由陈某甲自行承担30%的责任,靳某承担70%的责任。靳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③1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