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柏法院:小案细审显担当,校园维权见温度

  发布时间:2025-11-10 11:06:32


    “96.9元也要打官司?”这个看似微不足道的数字,却在桐柏县人民法院安棚法庭的审判席上得到了重视。近日,该法庭审结的一起校园保险理赔案,用一纸判决给出了明确的答案:司法公正不分金额大小,每一起案件都值得认真对待。

    2025年夏季正值上课期间,某小学学生李某某与同学任某某、陈某某在教室外玩耍时,李某某不慎摔倒导致上颌两颗门牙牙冠冠折。经医院诊断,需进行紧急治疗,共产生医疗费用886.9元。事发后,学校虽积极配合救治,但在赔偿责任上出现争议:因该校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校(园)方责任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虽已赔付790元,但对剩余的96.9元以“非医保用药”为由拒绝赔偿。因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李某某监护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审理阶段,承办法官细致查阅卷宗,并在与学生家长、学校、保险公司多次的电话沟通核查。经查,事发时三名涉事学生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现场无教师在场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学校虽提供了安全管理制度、责任书等多份证据,欲证明其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但校园安全不是设立相应制度、签订责任书等行为就能保障的,更需要将制度落到实处、避免管理上的疏忽、防患于未然。因学校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已尽到管理职责,法院最终认定学校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96.9元“非医保用药”拒赔主张,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指出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实该费用确属非医保用药产生,且保险合同中未约定非医保用药免赔条款。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医药费96.9元。

    这起案件虽然标的额小,但意义不容小觑。它生动践行了桐柏县人民法院“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的司法理念,印证了司法公正不仅要实现,更要以人民群众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而法院通过对这起小额案件的审理,不仅维护了个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传递出明确的信号:任何关乎群众切身利益的诉求,都应当得到平等对待和认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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