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人共同为同一个借款人提供担保,并在同一张借条上签字,其中一名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其他保证人追偿吗?近日,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保证合同纠纷,通过此案就共同保证人的追偿权进行以案说法。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张某向李某借款11万元并出具借条,王某和孙某以担保人身份共同在借条上签字,借条中未约定王某和孙某之间相互追偿、分担份额。因张某未按时向李某偿还借款,王某作为保证人向李某还清借款本息。王某多次向张某、孙某追偿未果,遂以孙某为被告提起诉讼,向孙某追偿相应份额。
因本案事实清楚,双方就借款、担保、还款事宜均无异议,故本案承办法官王海燕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王海燕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担保合同的规定,就二人作为共同担保人的责任分担及王某的追偿权进行解释,引导被告孙某承担相应责任。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调解协议,孙某当庭一次性将应承担的份额支付到位,该案成功化解。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王某与孙某作为担保人在同一张借条上签字,二人未对相互追偿进行约定也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符合上述规定,故王某作为承担了担保责任的保证人有权按比例向共同担保人孙某追偿。
二人以上为债务人提供保证的,为共同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的规定,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之间可以相互追偿的情况包括三种:
一是保证人之间对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有约定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要求其他保证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
二是保证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未约定分担份额,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三是保证人之间未约定相互追偿也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在同一张借条、同一份合同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的,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可就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要求其他保证人按照比例分担。
除上述三种情况外,共同保证人之间无相互追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