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驾车撞人致亡,事故中无责的王某车辆未与死者发生碰撞,某保险公司主张扣除其无责赔付份额,法院会支持吗?
基本案情
2024年某日,张某驾驶小型汽车沿县道行驶时,撞上李某路边停放的三轮摩托车及旁侧的郑某等人,同时剐蹭到相对方向王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该事故造成郑某受伤,治疗月余后死亡,李某等三人受伤,三方车辆受损。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王某、郑某等人无责任。张某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郑某近亲属李某等三人诉至法院,要求某保险公司赔偿损失。某保险公司已垫付18000元,李某亦申明放弃自身交强险份额,全部用于郑某损失赔偿。
一审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7万余元,某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主张应扣除王某车辆交强险无责赔付部分,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审理
本案争议焦点是无责车辆未与受害人发生碰撞时,是否需承担无责赔付责任。某保险公司认为王某车辆属无责方,其保险公司应在限额内赔付,一审未追加被告属不当。李某等人则认为王某车辆未碰撞郑某,不应适用无责赔付。
法院审理认为,交强险虽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但本质仍属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侵权责任为前提。而因果关系是侵权责任的核心前提,无责赔付的适用也需以无责方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关联为基础。结合事故认定书,王某的车辆仅与张某车辆发生剐蹭,与郑某死亡的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故无需承担无责赔付责任。一审判决未扣除该部分份额符合法律规定,二审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交强险的公益性和强制性,旨在保障受害人获得基础赔偿,但不能脱离因果关系这一核心前提。实践中,无责赔付的适用以因果关系为前提。若无责车辆未对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实际影响,其行为与损害结果无直接关联,就不构成侵权责任,自然无需承担无责赔付责任,这也是责任认定公平合理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