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邓州市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坚持强制与善意并重,妥善执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既为商户王某某追回拖欠货款,又最大限度减少了对涉案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实现了维权与护企的双赢。
2024年7月,邓州市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向王某某采购混凝土,拖欠货款82954元未支付。在王某某多次催讨无果后,遂将该公司及其负责人诉至法院。案件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约定由该公司及其负责人分两期支付所欠货款。然而,在首期款项支付期限届满后,该公司未按调解书约定履行义务,王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刘豪等人迅速启动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全面调查。在发现其银行账户有部分资金后,法院依法立即采取冻结措施,并同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与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全部债务。然而,被执行人拒不配合,既未到庭说明情况,也未主动履行义务。
面对困局,申请执行人积极提供线索,协助锁定被执行人车辆行踪。执行干警迅速出击,依法将被执行人公司负责人拘传至法院。关键时刻,承办干警并没有简单采取“一冻了之”“一拍了之”的强硬措施,而是深入考量案件特殊性:若直接拍卖企业资产,虽可快速实现债权,但可能使本可存续的企业陷入绝境,甚至引发连锁的其他问题。
为此,执行干警坚持刚柔并济、法理并重:一方面向申请执行人坦诚说明强制拍卖可能面临的周期风险与企业实际困难,争取理解;另一方面向被执行人严肃释明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并主动协助其梳理公司应收账款,积极寻求履行路径。最终,在干警的耐心疏导和多方协调下,被执行人付清了全部货款,案件顺利执结。
该案是邓州市人民法院践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服务保障市场主体的生动实践。邓州法院始终将执行工作作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坚持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权益的同时,创新执行方式,强化释法析理,灵活运用执行措施,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