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外卖平台点餐消费,已经成为很多人的日常选择,但要是喝到不该有的异物该如何维权?有消费者在外卖奶茶里发现了泡沫球,虽未造成人身伤害,却也让人糟心不已。近日,桐柏县法院审理了这起食品安全纠纷,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涉事饮品店向消费者赔偿600元。
基本案情
消费者潘某通过外卖平台,在某饮品店购买了一杯售价15元的水果奶茶,饮用时,发现杯内漂浮着一颗泡沫球,疑似包装或加工过程中混入的异物。潘某当即拍照录像固定证据,并联系商家要求赔偿,商家以“异物来源不明”为由仅同意退款15元。协商无果后,潘某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在调解仍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遂将该饮品店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奶茶价款15元,并依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支付1000元赔偿金。
法院调解
面对这一笔15元奶茶引起的纠纷,法官并未因标的额小而简化处理,始终秉持“小案不小办、民生无小事”的原则,在开庭前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
潘某提供了购买小票、奶茶实物照片、与商家的沟通记录等证据,证明其从涉案饮品店购买奶茶及食品中存在异物的事实,坚决要求被告退款并赔偿1000元。而饮品店老板坚持认为该泡沫球并非出自饮品店,且并未给潘某造成人身损害,不同意高额赔偿,最多仅愿意支付饮料价款10倍的赔偿金,即150元。
为妥善化解矛盾,法官向双方当事人详细释法明理,明确告知相关法律规定及双方权利义务。最终,饮品店老板认可了奶茶存在异物的事实,潘某也愿意作出一定让步,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饮品店当场向潘某支付600元赔偿款,该案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本案奶茶中所出现的泡沫球是否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应依照法律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本案中,奶茶中出现非食品本身应含有的泡沫球,属于“混有异物”,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潘某未因异物遭受人身损害,是否有权主张惩罚性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本案中,即使潘某未遭受人身损害,商家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潘某仍有权主张惩罚性赔偿。赔偿金额应按价款十倍(150元)计算,适用“不足一千元为一千元”的规定。涉案奶茶价款15元,其十倍赔偿金为150元,不足一千元,潘某主张1000元赔偿符合法律规定。
在此法官着重告诫所有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无小事,责任重于山。食品经营活动涉及原料加工、成品制作、包装配送等多个环节,经营者需严格把控每个流程,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把食品安全关。即便异物未造成实际人身损害,只要销售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就需承担相应的食品安全责任,不得推诿敷衍,漠视消费者合法权益。也提醒广大消费者,遭遇食品异物问题时,应第一时间对食品实物、异物、购买凭证(小票、订单截图)拍照录像,保留与商家的沟通记录,必要时可密封保存食品残留物,避免因证据不足影响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