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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张丰景 马鑫琳)日前,卧龙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成功调解一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推动29起关联案件实质性化解,实现了“一案调、多案解”的良好效果。
某制造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工商登记股东为张某、靳某、吴某、王某4人。事实上,该公司真实股东与登记信息不符,除上述4人外,袁某等7人亦系实际股东,但一直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袁某等7人长期要求该公司进行工商登记变更并出具股权证书,直至2023年5月,该公司才向袁某等7人出具股权证书,确认他们享有股权数量及每股金额。2024年4月,该公司召开股东会议,根据该公司提供的股东会议签到簿及股权确认表,进一步明确袁某等7人的出资金额及持股比例,全体股东签名确认了新公司章程。因该公司始终未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股东权利处于不确定状态,袁某等7人将该公司及4名显名股东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袁某等7人为该公司股东,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认真梳理案情,发现除袁某等7人外,另有29名实际股东亦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为了提高审理质效,避免企业诉累,承办法官决定将这36名实际股东与该公司及4名显名股东之间的纠纷一次性解决。
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向该公司及显名股东耐心释法明理,在符合法定程序和公司利益的情况下,办理股东名册登记和股权变更登记是公司的法定义务,应当按照股东的实际出资比例,积极配合股东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最终,三方达成调解协议,该公司及4名显名股东同意配合36名实际股东办理股权变更登记。③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