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9日,新野县法院审结一起放火案。被告人张选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张选,系新野县新甸铺镇人。2009年6月24日凌晨,被告人张选因对本村治保主任罗照新对其家麦收期间焚烧麦茬进行罚款的处理不满,遂纠集骆征(已判刑)携带购买的汽油,骑摩托车窜至罗照新家,在罗照新家院门及厨房窗户上泼撒汽油点燃后逃离现场。火势后被罗照新家人及邻居扑灭。案发后,被告人张选赔偿了被害人罗照新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于2010年2月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被告人张选伙同他人故意放火焚烧公民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案发后,被告人张选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其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