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日报》报道:公司突然注销,工伤赔偿谁承担

发布时间:2025-11-17 10:52:52


    稿件来源:南阳日报-南阳网

    通讯员 王晶雅

    上班受伤后公司“跑路”?别怕,股东照样得赔钱!近日,西峡县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2021年3月,闫某入职一家汽车部件公司,工资按件计酬。上班没多久,他在车间作业时意外受伤,造成左桡骨远端骨折。同年年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其为工伤,鉴定等级为十级伤残。本以为能拿到公司的合理赔偿,闫某的维权路却突生变故。2023年5月,该公司的两名股东王甲、王乙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注销公司。注销时,二人明确承诺:“我公司无任何欠款、无任何纠纷!若有虚假,我们愿意承担相应责任!”次月,公司注销登记获批。这一来,闫某的赔偿诉求没了直接对象,维权陷入困境。无奈之下,他将王甲、王乙诉至法院,要求二人赔付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各项费用。

    审理:西峡县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王甲、王乙共同一次性支付原告闫某8万余元。

    说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法定义务不得通过任何形式予以免除或者变相免除。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故用人单位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对公司进行注销登记时履行了承诺,在未依法进行清算的情况下,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共同对劳动者的工伤待遇承担赔偿责任。②6

文章出处:2025年11月17日《南阳日报》A7版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