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柏法院:放弃继承,是否可免除赡养义务?

  发布时间:2025-11-18 08:41:58


    成年子女以“放弃继承父母财产”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认为“不拿钱就不用尽孝”。然而,这种看似“等价交换”的想法,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违背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近日,桐柏县法院审理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就明确法律在维系家庭伦理关系中的底线作用。

    基本案情

    老赵有二子一女,小儿子赵三因工作偏远,与老赵感情淡薄。后老赵与赵三口头约定:赵三放弃继承老赵的任何财产,无需对老赵履行养老的义务。老赵晚年,身体日益衰老,后生活不能自理,提议由三个子女轮流赡养。赵三提出异议,认为自己放弃继承财产,也不需要赡养老赵。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当事人约定放弃继承权,是否可以免除赡养义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成年子女对父母有法定的赡养扶助义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赵三虽然放弃继承权,但其赡养父母的义务不因此免除。后经过调解,赵三每月支付900元赡养费,老赵由另外两个子女轮流照顾。

    法官说法

    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口比例不断增加,“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尊老、敬老、养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让每一位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乐”是全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

    法律明确规定,有经济负担能力的成年子女在经济上应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费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对父母应尊敬、关心和照顾。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义务,是法定的义务,并且这种义务不因放弃继承权而改变或免除。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继承是一种权利,权利人有权自主决定放弃,但赡养父母是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二者不能相互抵消。以放弃继承权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既违反法律规定,也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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