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协议没约定 违约责任谁来负

  发布时间:2010-08-10 09:17:53


口头约定租房协议,并交了定金,由于没有约定具体的付款和交房时间,出租方把房屋又租给了别人,违约责任该谁负?89日,唐河县人民法院判决出租人魏某十日内返还承租人窦某定金10000元。

魏某在原承租的二间门面房开一服装店。200811月,魏某欲转租该房。窦某看到转租广告后即联系魏某。经双方口头协商,转租费为12.5万元。窦某于20081118日向魏某交定金10000元,魏某出具一份收条。但当时双方并未对转让费交付和房屋交付的具体时间进行约定。20094月,魏某将该房转租给了其他人。窦某知到后多次要求退还定金,遭到拒绝,无奈诉至法院,要求魏某双倍返还定金。魏某则认为,窦某单方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并要求承担因错过转让店铺的黄金季节所造成的经济损失21288元。

唐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窦某与魏某达成的商铺承租口头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应是有效的。由于双方未约定具体的付款和交房时间,发生纠纷又各执一词,并且都不能证明谁违约在先。而具体的交房时间也无法依法或依交易习惯推定,导致口头协议未履行的民事责任,也无法确定。对此双方均负有责任。现在商铺已让与他人,双方已无履行口头协议的可能,在双方违约责任无法确定的情况下,担保法有关定金的规定,也无法适用,窦某主张双倍返还定金的请求,魏某反诉窦某赔偿21288元的损失的请求,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都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魏某返还窦某10000元定金是妥当的。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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