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勇 实习生 王茜 通讯员 王彬 宋淅平)夫妻双方离婚后,法院一般会判决未成年的孩子随一方生活。那么,另一方是否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对方阻碍探视怎么办?
案情回放
2009年秋,家住淅川县城的刘女士因与丈夫张先生感情不和,在多次生气吵架后,向法院起诉与丈夫离了婚。在调解协议上,刘女士同意正在上小学二年级的女儿小小随丈夫生活,但同时约定,刘女士可在孩子方便时,随时进行探视,征得孩子同意,寒暑假刘女士也可将小小接去和自己生活一段时间。可到了今年暑假,当刘女士去接女儿时,却被张先生以种种理由拒绝其与女儿见面。无奈,刘女士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法院的介入下,最终刘女士接走了女儿小小。
法官说法
淅川县法院法官周文宇认为,探视权是指法律授予无生活监护权的父母一方,对其子女进行经常性看望的权利。《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适用<婚姻法>的解释(一)》第32条规定:“婚姻法第48条关于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本案中,刘女士和张先生在离婚协议中约定,逢假期刘女士可以接女儿小小和自己生活。到暑假时,张先生却无故阻挠,法院依据刘女士的申请,可以强制要求张先生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