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野法院:婚前隐瞒精神病史 婚姻能否被撤销?

  发布时间:2025-11-20 11:03:49


    父母催婚急,媒人牵线忙,短短一个月闪婚成家,本以为是幸福的开端,却不料陷入隐瞒与欺骗的漩涡,婚前未披露的精神病史,让这段仓促的婚姻走向破裂边缘。

    基本案情

    原告小刘(男)和被告小张(女)于2025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在双方家庭的催促下,婚恋进程飞速推进。认识不久,双方便订婚、办理婚礼,2月14日正式办理结婚登记,从相识到领证用了29天的时间。因婚前接触时间短,小刘未能察觉到小张的异常。婚后不久,小刘发现小张频繁无故发笑,且无法进行正常语言交流,行为举止异于常人。2025年3月,小刘将小张送至医院就诊,小张被确诊为精神分裂症。住院期间,小刘向小张家属追问后才得知,小张婚前早已患有精神疾病。

    法院调查进一步查明,被告小张早在2023年2月至3月就在南阳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偏执型精神分裂症,2024年5月至8月,被告小张再次前往该院接受治疗。原告小刘认为,被告小张及其家属在婚恋及结婚期间,始终未如实告知其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的事实,自己是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缔结婚姻,此举给自身及其家人造成了巨大的身心伤害,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法院审理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小张所患的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明确规定的“有关精神病”范畴,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所指的“重大疾病”。被告小张在婚前两次住院治疗该疾病,其本人及家属对患病事实明确知晓,却在婚恋及结婚全过程中故意隐瞒,未向原告小刘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被告小张在婚后又未按照医嘱吃药治疗,致使其精神病复发。婚姻缔结应以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基础,若被告小张如实披露患病情况,原告小刘可能不会选择与之结婚,被告小张的隐瞒行为直接导致原告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综上,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判决撤销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

    法官说法

    婚姻的核心是真诚与信任,婚前如实告知重大疾病情况,是维护婚姻公平正义的基本前提。司法实践中,因婚前隐瞒健康状况引发的离婚纠纷屡见不鲜,关于“重大疾病”的判定,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三类疾病范围,其中“有关精神病”明确包含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及其他重型精神病。本案中,被告所患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属于典型的重大疾病,其长期隐瞒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也侵犯了原告的婚姻知情权与选择权。需要特别提醒的是,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权利人需及时行使权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婚姻非儿戏,缔结需谨慎。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婚恋过程中应秉持坦诚态度,主动披露重大健康信息,同时也要保持理性认知,在充分了解对方情况后再步入婚姻殿堂,避免因仓促结婚引发纠纷,守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与婚姻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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