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晨报》报道:合作伙伴交恶 微信群里发布对方个人信息 法院判决:侵犯隐私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关费用

发布时间:2025-11-21 10:01:33


    稿件来源:南都晨报*南阳网

    本报讯(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刘洋卓 李田)在微信群中发布他人隐私信息,是否侵犯他人隐私?日前,邓州市人民法院穰东法庭审结这起名誉权纠纷案件,判决发布者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公证取证所产生的费用。

    小赵(化名)与小许(化名)同为商户,因经营往来,日常素有交集,后二人因琐事产生矛盾,关系逐渐僵化。一天,小许将一份载有小赵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照片,发布至一个包含大量生意客户的微信群中。小赵认为,小许未经其允许擅自公开个人隐私,既侵害了隐私权,也对名誉造成影响,于是诉至法院,要求小许立即停止侵害行为,并在该微信群内公开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公证取证产生的费用。

    庭审中,被告小许辩称,其所发布的信息来源合法(行政处罚决定书系相关部门出具),且仅于生意伙伴群内转发,未用于非法用途,故不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泄露、公开他人私密信息。尽管小许获取的信息来源合法,但在人数众多的微信群中传播含身份证号码等敏感信息文件,明显超出合理必要限度。该行为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导致小赵隐私泄露,构成对小赵隐私权的侵害。法院同时强调,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均不得在微信群等公开场合披露他人隐私。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小许立即停止对原告小赵隐私权的侵害,于原微信群中以群公告形式向小赵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并赔偿小赵为公证取证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判决送达后,双方均未上诉,被告小许已按判决要求在该微信群发布道歉声明。③1

文章出处:2025年11月21日《南都晨报》C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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