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晨报》报道:一节课没上 培训机构关停“跑路” 法院依法判决:限期退还课程费

发布时间:2025-11-24 10:48:02


    稿件来源:南都晨报*南阳网

    本报讯(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焦典范)在培训机构报名缴费后,一节课没上,培训机构却“跑路”了,负责人承诺退款却未全部履行,剩余课程费用找谁退?日前,社旗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王某限期支付原告张某课程费6098元。

    今年4月,张某为孩子报了舞蹈与架子鼓培训课程,通过某培训机构前台老师提供的二维码支付9898元,支付凭证显示收款方为某科技有限公司。然而,缴费后课程一节未上,某培训机构突然“跑路”停课。张某多次联系培训机构负责人王某协商退费,王某以个人名义出具书面承诺,保证两天内向张某返还全部课程费9898元。此后王某仅通过微信转账退还3800元课程费,剩余6098元迟迟未退还,张某无奈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返还剩余课程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张某向某培训机构支付了舞蹈、架子鼓培训费,某培训机构应当按约提供相应的培训课程。现张某未享受任何培训服务,且被告王某也出具了退款承诺,故张某要求退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中,王某以个人名义出具书面承诺,表示将支付全部款项,实质是以书面形式将培训机构的退款义务全部转移给自己。张某对此表示接受,且王某后续也履行了部分退款义务,这些行为符合债务转移的法律特征。因此,王某已取代债务人某培训机构的地位,成为退款义务的承担主体。现王某未按承诺全额退款,张某向其主张权利于法有据,王某是该案适格被告,应当承担退款责任。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某限期支付原告张某剩余课程费用6098元。

    承办法官提醒广大群众:为孩子选择培训课程应优先选择正规机构,付款时核对收款账户与机构名称是否一致,妥善保存合同、票据及转账记录。若遇机构相关人员或第三方承诺退费,务必要求其出具书面材料,明确退款金额、期限及责任主体。仅有口头承诺或模糊表示“协助退款”,可能仅构成“第三人代为履行”,仍须向原机构追责。②3

文章出处:2025年11月24日《南都晨报》C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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