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旗法院: 廉租房"永久性转让"? 法院判决:协议无效,返还钱物!

  发布时间:2025-11-24 16:35:02


    花几万元“买”下一套廉租房的“永久使用权”,看似捡了便宜,实则埋下了隐患。近日,社旗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转租公共租赁住房(俗称“廉租房”)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清晰界定了廉租房的保障属性与使用边界,对试图通过非法转租牟利或获取居住资格的行为敲响了警钟。

    2016年,刘某申请获得一套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权。2019年9月,张某谎称受刘某委托,与贺某签订《转租协议》,约定将该廉租房“永久性转让”给贺某,贺某一次性支付转租费5.6万元,后续房租由其直接向房管部门缴纳。协议签订后,贺某对房屋进行装修,添置空调、热水器、沙发等家电家具,并自行缴纳了截至2024年5月的租金及物业费。然而,2024年6月,贺某发现房屋门锁被更换,无法入住。多次协商无果后,贺某将张某、刘某诉至社旗法院,要求返还转租费及个人购置的财产。

    法院审理认为,公共租赁住房是政府为保障低收入家庭基本居住需求而设立的社会保障性住房,并非普通商品房。《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明确规定,承租人仅在租赁期内享有房屋使用权,不得擅自转让、转租或改变房屋用途。《社旗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中也明确约定“廉租房不得转租”。承租人无权对房屋进行处分或收益。擅自转租或转让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合同约定和管理规定,更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告贺某与被告张某在明知案涉房屋为廉租房的情况下,仍签订所谓“永久性转让”的《转租协议》,该行为明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公序良俗原则,转租合同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的应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责任。据此,张某应全额返还贺某5.6万元转租费。刘某更换门锁并占有贺某购置的财产,缺乏法律依据,属无权占有,应予返还。

    本案清晰界定了廉租房的保障属性与使用边界,警示公众:保障性住房是民生工程,不得转为“投资品”或非法牟利工具。任何转租、转借行为均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挤占真正需要保障家庭的资源。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已获得保障房资格的承租人应严格遵守规定,仅限于自住,不得转租、转借。公众在承租房屋时,应核实房屋性质,警惕“永久性转让”“终身使用权”等不实承诺,避免因违法导致合同无效,造成财产损失。此判决不仅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也捍卫了保障房管理秩序的严肃性,对引导公众自觉遵守政策、净化租赁市场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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