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晨报》报道:新野县人民法院以能动司法优化营商环境 多元解纷 平等保护市场主体

发布时间:2025-11-25 17:04:33


    稿件来源:南都晨报*南阳网

    本报讯(记者 王朝荣)11月21日,新野县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该院今年1月至10月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数量、结案率,并发布相关典型案例。

    轻微违约 裁判暖人心

    案情简介:2021年,刘某在某装修公司定做门窗,价款13900元,刘某支付定金1万元。刘某在门窗安装完毕后入住,发现窗户上显示销售地为广东省,但是制造商为河南省长葛市某企业,与自己要求的广东企业产品不一致。由此,刘某不同意支付剩余价款3900元,且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款。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某装修公司承诺向刘某提供广东铝材,但实际履行中使用其他生产地的合格铝材,属于违约,但不属于根本违约。结合剩余价款,酌定由刘某支付装修公司1500元。因门窗无质量问题,且安装义务已经完成,故对刘某解除合同的请求不予采纳。

    典型意义:安装的门窗虽未按照刘某要求的生产场地定做,但是属于合格产品。如若解除合同,定做的产品将无法继续使用,对于装修公司来说不公平,故法院酌定减少标的价款较为适宜,对刘某的合同解除请求不予支持。

    “保全促调解” 实现双赢

    案情简介:2023年,某建设公司为某建筑公司提供桥梁梁板,并进行安装,合计款项228万余元。安装结束后,某建筑公司仅支付货款105万元,剩余123万余元货款,经某建设公司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并申请财产保全。诉讼过程中,法院依法冻结某建筑公司银行账户,后该公司因账户被冻结经营受限,遂申请解除银行账户冻结。

    法院判决:承办法官在调解中,一方面向某建筑公司释明逾期还款的法律后果,同时,与某建设公司沟通,说明某建筑公司的履行意向及暂时困难。最终,某建设公司主动减免货款,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某建筑公司承诺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某建设公司则向法院提交解除财产保全申请,案件以调解方式顺利结案。

    典型意义:承办法官既保障了主张权利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最大限度降低了诉讼对欠账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彰显了司法对市场主体的平等保护,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②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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