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26日,一场涉及近80万元货款的民商事合同纠纷在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的审判庭内迎来了转机。原本定于当日开庭审理的原告南阳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某某、吴某某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在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最终放下分歧,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该案源于双方自2025年1月起建立的玻璃制品买卖业务关系。截至2025年7月,南阳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累计向被告周某某、吴某某发送价值125万余元的货物,但二被告在支付了46.7万余元货款后,对剩余79.1万余元的货款迟迟未予支付,虽经原告多次催要,仍未履行付款义务。原告遂于2025年9月1日向新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受理后,二被告在答辩期内就管辖权提出异议,意图延缓诉讼进程。新野县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后,裁定驳回了其管辖权异议申请。二被告不服,上诉至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明确了新野县人民法院对该案的管辖权。
在开庭审理前,承办法官仔细审阅了卷宗,敏锐地察觉到案件虽有清晰的债权债务关系,但双方在合作中积累的矛盾以及被告提出的反诉意见(要求原告退还模具、支付模具费及处理退货)是化解纠纷的关键难点。若简单地一判了之,不仅会增加双方的诉讼成本,也可能使矛盾进一步激化,判决后的执行亦存在不确定性。为此,开庭当日承办法官决定暂缓开庭,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法官从法、理、情多角度出发,一方面向二被告明晰其支付货款的合同义务及拒绝支付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也引导原告公司的负责人考虑双方曾经的合作关系以及被告提出的关于模具和退货的现实诉求,寻求一个务实的解决方案。
经过近三个小时耐心、细致的沟通、对账与协商,双方的对立情绪逐渐缓和,互谅互让的态度最终占据了上风。双方当庭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被告周某某、吴某某分期向原告南阳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支付所欠货款68.8万元;同时,双方就模具退还、退货处理等反诉相关事宜也一并协商解决。法院根据调解协议内容迅速制作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即具法律效力。
该案的成功调解,是新野县人民法院采取“刚柔并济”方式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生动体现。面对当事人利用程序权利拖延诉讼的情况,法院在程序上坚决依法推进;在实体纠纷处理上,则秉持“案结事了”的原则,巧妙寻找矛盾化解的突破口,通过耐心调解引导当事人从对抗走向合作,不仅高效保障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也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贡献了司法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