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0 日,新野县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王照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王照,系新野县航运居委会人。 2010年2月27日16时20分许,在新野县施庵镇小营村内道路处,被告人王照驾驶豫R29626客车由东向西倒车时,疏忽大意没看见三岁儿童梁奥迪,发生碰撞、碾压,造成梁奥迪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新野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王照在此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梁奥迪的监护人在此事故中负次要责任。2010年3月9日,被告人王照赔偿被害人梁奥迪的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30000元。
新野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照驾驶机动车辆,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被告人王照认罪态度较好,且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各项经济损失,以上情节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遂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