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来源:南阳日报-南阳网
本报讯 (通讯员王 硕 魏伟)近日,一起合同纠纷案在新野县人民法院承办法官调解下,双方当庭达成协议,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
原告南阳某玻璃制品公司于2025年1月起向被告周某某、吴某某发送价值125万余元货物,二被告支付46.7万余元后,剩余79.1万余元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要仍未支付。原告遂于2025年9月1日向新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开庭前,承办法官审阅卷宗后察觉,案件债权债务关系清晰,但简单判决会增加双方诉讼成本、激化矛盾,判决后的执行亦存在不确定性。开庭当日,承办法官暂缓开庭,组织双方调解,从法、理、情多角度进行沟通。
经近3小时耐心协商,双方对立情绪缓和,当庭达成一致:被告分期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②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