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柏法院:货不对板遇纠纷?合法“毁约”有依据!

  发布时间:2025-12-01 11:14:58


    在买卖商品过程中,消费者经常会遇到“货不对板”的情况,购买的商品与买卖双方之前协商好的商品质量存在较大差异,这种情况下,买方能要求卖方退还货款吗?

    基本案情

    刘女士在朋友圈求购中药材苎麻根,杨先生主动联系表示可提供货源。双方就苎麻根的质量、数量、价格及交易细节达成一致后,刘女士通过微信先行支付2000元货款。次日,杨先生按约定将货物送至指定仓库,刘女士却发现这批苎麻根质量与双方事先约定的标准存在明显差异,当即拒绝接收。后续刘女士提出解除买卖合同并要求退还已付货款,遭到杨先生拒绝,双方由此引发纠纷。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女士向杨先生购买一批苎麻根,并通过微信将部分货款支付给杨先生,双方买卖合同成立且有效。杨先生应当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价格等内容履行合同义务,经现场勘验核实,涉苎麻根与刘女士朋友圈发布的苎麻根照片以及刘女士现场提供的苎麻根,两者在质量、大小、片形、颜色等方面上都存在较大差异,明显不符合刘女士的质量要求,致使刘女士此次购买苎麻根再转售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杨先生的行已构成违约。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双方买卖合同,杨先生退还刘女士货款2000元。判决生效后,杨先生已履行退款义务。

    法官说法

    合同生效后并非不可解除,除双方协商一致外,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当事人可依法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里,卖方交付的货物货不对板,这属于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严重影响买方对货物的正常使用与预期用途,致使买方签订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买方依法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退还已支付的货款。但是为了鼓励交易,避免资源浪费,合理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也对解除合同进行限制,避免因一方当事人任意解除合同致使另一方当事人权益受损。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重点要考虑的是合同目的能否实现,如果仅存在一般质量瑕疵,合同目的仍然能够实现,则一般不产生法定解除权。

    在此提醒交易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时,应清晰、明确地约定货物的规格、型号、质量标准等关键信息,同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履行合同过程中,应秉持诚实守信原则,严格依约履行义务。若发生纠纷,优先通过沟通协商解决,协商无果时,需及时收集保存相关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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