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晨报》报道:释法融情促调解 案结事了化纷争

发布时间:2025-12-02 08:29:18


    2020年4月23日,张某由吴某介绍到内乡县师岗镇承接冷库挖掘工作,约定每天劳务费为1500元,工作23天共计34500元。记账员胡某和吴某通过微信共向张某转账8000元,仍余26500元未支付。张某多次向二人催要剩余费用,二人均未支付,遂诉至法院。

    法院受理后,经法庭审理查明,双方虽未签订劳务合同,但张某受被告吴某邀请提供劳务,在工作过程中,听从吴某安排,并由吴某发放工资,而胡某仅为记账员。因此,法院认定系张某为吴某提供劳务并领取工资,双方形成提供劳务和接受劳务关系。经过法官的释理说法,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吴某于2026年6月1日前支付原告张某劳务费26500元。

    典型意义:法官调解时向雇主阐明拖欠劳动报酬的法律责任与后果,同时从情理出发,引导双方换位思考,缓和对立情绪,促进案结事了。③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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