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来源:南都晨报*南阳网
本报讯(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王硕 魏伟)日前,一起涉及近80万元货款的民商事合同纠纷,在新野县人民法院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调解协议。
截至2025年7月,原告南阳某玻璃制品公司累计向被告周某、吴某发送了价值125万余元的货物,但两名被告在支付了46.7万余元货款后,迟迟不肯支付剩余的79.1万余元货款。原告多次催要,但两名被告没有履行付款义务。无奈之下,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新野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件后,两名被告在答辩期内就管辖权提出异议,意图延缓诉讼进程。新野县人民法院审查后,依法驳回了两名被告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两名被告上诉至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裁定,驳回两名被告的上诉,维持原裁定,明确了新野县人民法院对该案的管辖权。
承办法官认真梳理案情后认为,该案虽有清晰的债权债务关系,但双方在合作中积累的矛盾以及被告提出的反诉意见(要求原告退还模具、支付模具费及处理退货)是化解纠纷的关键。为此,承办法官决定暂缓开庭,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承办法官从法、理、情多个角度出发,一方面向两名被告明晰其支付货款的合同义务及拒绝支付货款将要面临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引导原告公司负责人充分考虑双方曾经的合作关系以及被告提出的相关诉求,寻求务实的解决方案。经过近3个小时耐心、细致的沟通、对账与协商,双方当庭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周某、吴某分期向南阳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支付所欠货款68.8万元,同时,双方针对模具退还、退货处理等反诉相关事宜一并协商解决。法院根据调解协议内容,快速制作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②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