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同志,真是太谢谢你们了!这笔钱对我来说太重要了!”近日,年逾七旬的高某专程来到镇平县人民法院,将一面绣有“公平公正判决 维护法律尊严”的锦旗郑重地送到民二庭承办法官何杨手中,言语间满是对法院公正审判的感谢。
基本案情
高某自2002年9月至2020年9月期间在镇平某建材公司从事销售业务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无基本工资,其工资报酬系按照销售货款回收金额1.8%的比例提成。高某在销售过程中全程负责货款回收,该公司应在收到货款后按约定支付原告提成。然而,该公司以高某存在货款未回收,且以公司因搬迁、拆迁等停止经营为由,拖欠高某佣金工资共计5万余元未支付。多次索要无果后,无助的高某来到法院寻求帮助,要求被告镇平某建材公司支付工资及资金占用费用。
法院经审理查明,高某在被告公司从事销售业务工作,被告公司应按约向高某支付工资报酬。本案争议焦点问题是高某提交的未发工资明细能否采信?高某虽称其提交的未发工资明细中部分工资金额系该公司时任财务书写,因财务不盖章,高某才自行加盖的被告公司公章,但高某自行加盖公章亦是在被告公司不向其出具工资账单时的维权行为,结合被告公司原员工的证言能够证实被告公司欠付高某工资的情况,故对被告公司欠付高某工资的事实高某已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被告公司作为工资账目资料的管理者、控制者,负有向高某核算工资、出具对账单的义务,并对公司不欠付高某工资负有举证责任,但被告公司并未提交证据反驳高某提交的未发工资明细与实际不符,且被告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法庭提供高某工资相关的账目资料,故其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被告公司辩称确实有20万元的货款没有收到,高某诉称的货款进入被告公司账户后才支付佣金,因本案货款并未入账,未达到支付佣金条件,因该笔货款被告公司已以承兑汇票的形式收回,且被告公司又进行了多次转让,故其辩称不能成立。
最终,依法判决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劳务报酬及资金占用损失。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被告已经全部履行判决内容,原告高某多年追讨的薪资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提醒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涉及劳务者的薪资报酬,每一分都是老百姓的辛苦钱,容不得半点马虎,劳务者在维护自身权益时,应注重保存相关证据,如工资明细、工作记录等,以便在发生争议时能够有效主张权利。同时,企业也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及时签订合同,明确报酬支付方式和时间,避免因管理疏漏引发法律风险。
今后,镇平县法院将继续聚焦民生实事,以扎实的调查、公正的裁判,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让司法公正真正体现在每一起案件的办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