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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张天一)日前,桐柏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未成年人“拉车门”盗窃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未满16周岁的马某伙同其他两人以“拉车门”的方式实施盗窃,将乔某停放在某商户门前的车辆打开后,盗走车内的1万余元现金,三人将赃款平分。案发后,因马某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公安机关通知其监护人履行赔偿义务。由于迟迟未收到马某及其监护人的赔偿款项,乔某诉至桐柏县人民法院,要求马某及其监护人赔偿被盗财物损失3300元。
承办法官查看公安机关的调查笔录、财物价值鉴定报告等关键证据后,确认了马某的盗窃行为及其造成乔某财产损失的事实。然而,在调解中,马某的监护人竟然以“孩子年纪小”为由推脱责任,甚至提出“原告未关好车门,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承办法官耐心释法明理,明确告知马某的监护人,虽然马某未达到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年龄,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其民事赔偿责任可以免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若未尽到教育、管理和保护的监护义务,导致未成年人实施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是明确的法律规定,也是监护人的法定义务。最终,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马某及其监护人当场向乔某返还被盗款项3300元。
承办法官介绍,监护人作为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的重要“引路人”和法律上的责任主体,肩负着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价值观和法治意识的重要职责,一旦监护缺位,导致未成年人实施违法侵权行为,就必须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需要学校、家庭、社会、司法部门协同发力,从源头上防范未成年人违法事件的发生。②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