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柏法院:保证人替债务人还债后,能否向其他保证人追偿?

  发布时间:2025-12-10 09:10:55


    基本案情

    近日,桐柏县法院审理了一起追偿权纠纷。郑某向邢某借款25200元,出具借条一份,除借款人郑某外,担保人宗某、郑某甲、赵某在该借条上签名并按印。因郑某未履行还款义务,邢某诉至法院要求郑某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三担保人履行保证义务。法院依法判决后执行扣划了担保人赵某15200元。随后,赵某起诉要求郑某偿还代偿款及利息,并向郑某甲追偿相应份额。

    法院审理

    桐柏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郑某未按时偿还借款致使原告赵某承担保证责任,原告赵某代偿借款本息后有权依法向被告郑某追偿。保证人郑某甲、宗某与原告赵某三人共同在借条中“担保人”处签名并按印,原告赵某实际承担保证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有权向被告郑某甲追偿,原告赵某与被告郑某甲未约定各自还款份额,应视为份额相同,故对于原告赵某请求被告郑某甲对被告郑某不能清偿的案涉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故法院依法判决,郑某需向赵某偿还15200元及利息;对于郑某不能清偿的部分,郑某甲承担三分之一的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

    保证人代偿后能否向其他保证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原则上共同保证人之间是没有相互追偿权的。

    但满足以下情形时,代偿保证人可向其他保证人追偿:一是保证人之间明确约定可相互追偿,且代偿金额超出自身责任份额;二是保证人约定承担连带共同保证,可参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追偿;三是未约定追偿方式及连带保证,但所有保证人在同一份合同上签字、盖章或按指印,视为存在连带共同保证意思。而关于追偿份额,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无约定且符合上述追偿情形的,视为各保证人份额相同,按人数平均分担。

    法官提醒,保证人签字前需明确自身责任,知晓共同保证的追偿规则。若未约定相关事项,共同签字盖章的行为可能构成连带共同保证,需承担相应的分担责任。代偿后,可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形,向债务人或其他保证人依法行使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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