淅川法院:“知假买假”超出合理需求 十倍赔偿不予支持

  发布时间:2025-12-10 16:00:08


    基本案情

    原告王XX与被告李X通过小红书平台结识。2024年12月,王XX首次在李X处购买9盒“某瘦身”产品,支付货款600元;9天后再次购买26盒该产品,支付货款1300元。2025年2月,王XX以使用该产品后身体出现异常为由诉至法院,主张涉案产品外包装无任何标签,缺少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及地址等关键信息,属于“三无产品”,且被告告知其为注射类减肥针剂(我国未允许产销),请求判令李X退还货款1900元及十倍惩罚性赔偿19000元。

    被告李X辩称,同意退还1900元货款,但认为王XX短期内两次购买,第二次购买数量远超合理用量,不符合常理,且王XX称第一次使用后身体不适却未向其反馈,故不同意支付19000元赔偿。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行为是否属“知假买假”、是否超出合理消费需求及能否全额获十倍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涉案“三无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告明知仍销售,原告主张十倍赔偿有法律依据,但需区分合理消费与超额购买。结合商品属性、购买频次等因素,王XX首次收货时已知产品为“三无产品”,未退货反而在自述不适后再次大量购买,且二次购买非自用,明显超出合理需求。最终判决:李X退还王XX货款1900元,并支付首次购买货款600元的十倍赔偿6000元。

    法官说法

    若购买者明知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为假药劣药,但其购买数量、用途符合普通消费者合理生活消费习惯的,可在合理范围内获得十倍赔偿;但若购买者大量、频繁购买不符合标准的商品,明显超出正常生活需求,或存在明显以索赔牟利为目的的行为,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部分无法获得十倍赔偿。

    法官提醒,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旨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而非成为牟利工具。消费者应秉持理性消费原则,若发现问题食品可依法维权,但恶意“知假买假”牟利的行为,超出合理范围的诉求将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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