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被某公司招聘后,被安排到了销售岗位,并签订了正式劳动合同。但没想到的是,公司又拿出一份合同,意思是如果完不成指定销售额,劳动合同便终止。请问,这样的另行约定合法吗?
读者:李军
李军读者: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的;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因此你公司不得约定除上述法定终止情形以外的终止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