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电生纠纷 持刀伤电工

  发布时间:2010-08-12 08:31:44


811 日,新野县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岳献珍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岳献珍,系新野县汉华街道办事处孟营村人。20091281630分许,被告人岳献珍因用电问题与该村电工陈国平发生纠纷,酒后到新野县汉华街道办事处孟营村南鱼池边,持刀将陈国平的面部、左胳膊砍伤。经法医鉴定,陈国平面部的损伤构成重伤、左上肢的损伤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岳献珍到新野县公安局主动投案,并赔偿被害人陈国平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000元。

新野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岳献珍故意伤害公民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被告人岳献珍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遂依据《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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