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小事产生矛盾借着酒胆去伤人,8月11日,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09年1月30日下午4时许,酗酒后的刘某在回家路上遇见本村村民郭某,二人因琐事发生吵骂和厮打,郭某丈夫刘某某得知后便找到刘某进行质问,双方再次发生吵骂和厮打,后被村民劝开。回家后的刘某心中气愤,欲对刘某某进行报复。当晚7时许,刘某约合几个人窜至郭某家对刘某某进行殴打,刘某持郭某家中的木凳将刘某某头部打伤,之后刘某等人分别逃离现场。经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刘某某头部损伤,构成重伤。案发后第二天,刘某便外出打工。 4月11日,刘某父亲支付刘某某现金3000元。4月30日,刘某父亲与刘某某达成协议,刘某家分批赔偿刘某某医疗费、误工、护理等一切费用共计43000元人民币。刘某某向公安机关申请撤诉,不再追究刘某的刑事责任。2010年4月21日,刘某主动到公安局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重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刘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刘某犯罪后能主动投案自首,且民事赔偿部分也向被害人做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