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人要帐拘禁人 投案自首从轻判

  发布时间:2010-08-13 10:09:08


以帮助他人要帐为名,伙同他人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被告人丁玉长,犯非法拘禁罪,812日,被新野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丁玉长,系唐河县苍台镇丁湾村民。2010323日下午,被告人丁玉长受谢某指使伙同亚某、康某、薛某(已判刑)、王某(批捕在逃)以帮赵某要帐为名将新野县上港乡齐花园村村民齐某强行拉到唐河县郭滩镇白马寺、油田基地宾馆等地,限制齐某人身自由长达40余小时,赵某、谢某等人多次打电话威胁齐某家属要钱,期间谢某、王某、丁玉长等人负责看管齐某。案发后,被告人丁玉长投案自首。

被告人丁玉长伙同他人,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但被告人犯罪后投案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不受侵犯,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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