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晨报》报道:转租廉租房 惹来一场官司 法院判决:转租合同无效,当事人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发布时间:2025-12-17 11:11:59


    稿件来源:南都晨报*南阳网

    本报讯(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焦典范)花数万元“买”下一套公共租赁住房的“永久使用权”,看似捡了大便宜,实则埋下了隐患。日前,社旗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转租公共租赁住房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转租合同无效,当事人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2016年,刘某申请获得一套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权。2019年9月,张某谎称受刘某委托,与贺某签订《转租协议》,约定将该套公共租赁住房“永久性转让”给贺某,贺某一次性支付转租费5.6万元,后续房租由贺某直接向房管部门缴纳。签订协议后,贺某装修了房屋,添置了空调、热水器、沙发等家电家具,并自行缴纳了截至2024年5月的租金及物业费。2024年6月,贺某发现房屋门锁被更换,无法入住。多次协商无果后,贺某将张某、刘某诉至法院,要求他们返还转租费及其购置的财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共租赁住房是政府为保障低收入家庭基本居住需求而设立的社会保障性住房,并非普通商品房。《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明确规定,承租人仅在租赁期内享有房屋使用权,不得擅自转让、转租或改变房屋用途。《社旗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明确约定,“廉租房不得转租”。承租人无权对公共租赁住房进行处分或收益,擅自转租或转让的行为,不仅违反合同约定和管理规定,更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贺某与张某在明知案涉房屋为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下,仍签订所谓“永久性转让”的《转租协议》,该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公序良俗原则,转租合同无效。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张某全额返还贺某5.6万元转租费;刘某更换门锁并占有贺某购置的财产,缺乏法律依据,属无权占有,应当予以返还。③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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