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晨报》报道:聚焦“全国交通安全日”,南阳两级法院发布交通安全典型案例 以案为鉴 文明交通平安出行

发布时间:2025-12-18 10:52:58


    稿件来源:南都晨报*南阳网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聚焦“全国交通安全日”,南阳两级法院发布10起交通安全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敲响警钟,为群众上好“交通安全法治课”。这些交通安全典型案例,涉及多种由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通过法院判决与法官说法,我们可以在具体的生活场景中更加深刻地理解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增强交通安全法治意识与文明素养,主动做到“文明交通、平安出行”。

    外卖骑手配送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本报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张振丽

    外卖骑手李某在配送途中与王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这本是一起简单的交通事故,却因赔偿问题陷入僵局。在本案中,保险公司与外卖平台的赔偿责任应当如何划分?南召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这起外卖骑手配送途中致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不仅为王某挽回了损失,更给外卖行业敲响了风险防控警钟。

    【案情聚焦】2024年,外卖骑手李某在配送途中,与王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导致电动车损坏、王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在这起交通事故中,李某负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在协商赔偿事宜时,李某认为自己受雇于外卖平台,应当由外卖平台承担赔偿责任;外卖平台认为,双方签订了服务协议,且已为李某投保,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提出,其并非侵权纠纷适格被告,拒绝承担赔偿责任。三方争执不下,王某将李某、外卖平台、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等损失7万余元。

    【法院判决】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应当先由承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或由侵权人赔偿。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在本案中,李某驾驶的机动车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因此,王某的损失应当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李某系外卖平台的雇员,在提供配送服务时发生交通事故,属于执行工作造成他人损害,应当由外卖平台承担侵权责任,其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外卖平台承担赔偿责任。因外卖平台作为投保人为李某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及附加第三者责任险,法院依法判决,某人寿保险公司、某财产保险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王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万余元。判决后,各方皆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外卖等新业态蓬勃发展,骑手群体交通事故风险居高不下,保险成为化解风险的关键环节。外卖平台为骑手投保相关责任险,不仅能在事故发生后减轻自身经济负担,也体现了企业对员工和社会公众负责的态度。本案的判决,既彰显了法律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为外卖行业敲响了风险防控警钟。外卖平台切实履行投保责任,完善保险保障机制,才能真正为千万骑手撑起“安全伞”,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未成年人驾驶他人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

    家长和车主共同担责

    □本报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马含钰

    未成年人驾驶他人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而该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赔偿责任应当由谁承担?桐柏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这起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判决摩托车驾驶人的父母及摩托车所有人分别承担70%、30%的赔偿责任。

    【案情聚焦】2023年7月20日,小张应邀到小李家玩耍,小李将李某父亲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交由小张驾驶。小张驾驶该无号牌两轮摩托车与王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王某受伤、王某车辆乘坐人小王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在这起交通事故中,小张承担主要责任,王某承担次要责任,小李无责任。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小张、小张父亲张某、小李、小李父亲李某赔偿其经济损失。经查,小李父亲李某并未给该摩托车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

    【法院判决】这起交通事故发生时,小张系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王某可以要求小张监护人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小李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但李某作为摩托车所有人,未尽到管理责任,导致摩托车由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小张驾驶,李某对此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结合小张亦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法院酌定张某与李某的责任比例为7:3。王某要求小李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摩托车必须年满18周岁并取得驾驶证;未成年人驾驶摩托车属于无证驾驶,公安机关可以依法扣车、罚款,并责令监护人加强管教。未成年人基本没有自己的收入来源,一旦因自身过失造成交通事故,几乎不能承担民事责任,无法赔偿事故损失。监护人若未妥善保管机动车钥匙或默许未成年人驾驶,需承担民事责任。机动车车主应当及时为车辆投保交强险,在事故发生时,交强险能够为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确保受害人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同时减轻肇事方的经济压力,减少因肇事方无力赔偿引发的纠纷。

    家长应当通过交通安全教育,让孩子理解“会骑≠能骑”,同时严格履行监护职责,管理好家里的机动车,不要为了一时方便而允许未成年子女无证驾驶,并及时制止孩子的危险驾驶行为。

    这边医保报销,那边起诉索赔

    这样的“小聪明”耍不得

    □本报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姚烽 田杨

    在交通事故中受伤,通过医保报销部分医疗费用后,还能向侵权人主张赔偿吗?新野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这起案件,认定受害人产生的医疗费虽已通过医保报销,但不能抵消侵权人的责任,仍需侵权人承担,同时受害人应当主动向社会保险机构退回已报销的医疗费用。

    【案情聚焦】2024年7月,时某驾驶的机动车与陶某驾驶的机动车相撞,导致陶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在这起交通事故中,时某负主要责任,陶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陶某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4372.5元,医保报销2370.8元,实际支付2001.7元。陶某起诉时某和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43887元。保险公司辩称,陶某通过医保报销的2370.8元医疗费,公司不予赔偿。

    【法院调解】法院认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受害人产生的医疗费虽已通过医保报销,但不能抵消侵权人的责任,仍需侵权人承担。经法院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陶某全部损失。随后,陶某主动向社会保险机构退回已报销的医疗费用2370.8元。

    【法官说法】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事关人民群众公共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存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形,不纳入医保报销的范围。当事人通过医保报销后再次主张赔偿,已经丧失请求权基础。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若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在就医时要如实向医疗机构反映受伤原因,绝对不能耍小聪明,一方面向侵权人要求赔偿,一方面隐瞒情况享受医保报销。以隐瞒第三方责任、虚构受伤原因等骗取医保基金,可能构成诈骗罪,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旦误用医保报销,应当如何主张自身权益?当事人因第三方侵权造成损害,其产生的医疗费用应当由侵权人承担。医疗统筹报销属于社会保险,与侵权责任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案涉部分医疗费用虽已通过医保报销,但实际侵权人的侵权责任并不因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而减轻或免除,如果将受害人已经报销的医疗费用从侵权人的赔偿数额中扣除,不仅会使社会医保基金受损,还会降低侵权人的违法成本。若当事人误用医保报销,正确的处理方法为:主动向社保机构退回已报销的医疗费用,而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若当事人拒不退回已报销的医疗费用,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社保机构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方参加诉讼,支持其行使追偿权。

    公路晒粮引发交通事故

    占路方管路方均需担责

    □本报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焦典范

    杨某为了图方便,在公路上晒粮,导致驾驶两轮电动车的王某摔倒受伤,医治无效不幸身亡。社旗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这起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判决杨某承担次要责任,道路管理方因未尽到安全义务亦需担责。

    【案情聚焦】2024年5月,王某驾驶两轮电动车行驶至杨某家门前时,因杨某摊放在公路上的小麦和树干对其行驶造成影响,致使王某摔倒受伤、两轮电动车受损。王某经医治无效,不幸身亡。交警部门认定,王某驾驶两轮电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未遵守交通法规,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杨某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应当承担次要责任。此外,案涉路段系某镇辖区内农村公路,由某镇政府负责日常养护管理。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王某家属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杨某在道路上晾晒小麦、摆放树干,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对王某的行驶造成影响,致使王某摔倒受伤,治疗无效不幸身亡。交警部门认定,在这起交通事故中,王某负主要责任,杨某负次要责任。对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划分,法院予以确认。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由杨某按照其在事故中的责任承担30%的赔偿责任。某镇政府系案涉路段的管理养护单位,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在案涉事故发生时对案涉路段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综合考虑受害人、侵权人、某镇政府的过错程度,酌定某镇政府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公共道路是用以保障公共通行、为公众出行提供便利的,严禁任何人私自占用公共道路。占用公共道路晾晒粮食,极易导致过往车辆、行人打滑,发生安全事故。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为了保障道路交通畅通有序,晾晒粮食时,要选择自家院子、房顶等封闭区域,不要选择道路、学校操场等公共区域,一旦发生意外事故,晾晒者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时,驾驶人和行人也应提高警惕,遇到晒粮路段,要仔细观察路面情况,谨慎通过。

    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家长承担赔偿责任

    □本报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张仁泰 刘浩然

    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一位乘坐电动车的老人重伤身亡。邓州市人民法院通过耐心、细致的调解,厘清责任、解开心结,以法律温度与人情关怀实现“案结事了”。

    【案情聚焦】未成年人李某驾驶两轮电动车行驶至邓州市人民公园附近时,与孙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乘坐孙某车辆的老年人郭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在这起交通事故中,李某与孙某负同等责任,郭某无责任。郭某受伤后住院治疗,因伤势过重,医治无效,不幸身亡。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郭某家属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48726.14元。

    【法院调解】承办法官认为,该案涉及两个家庭,且双方对立情绪明显、分歧较大。如果简单地一判了之,可能进一步激化矛盾,赔偿款的执行也可能面临困难,不利于实质性化解纠纷。为真正实现“案结事了”,承办法官在调解过程中充分倾听双方诉求。面对痛失亲人的郭某家属,承办法官首先给予充分的情感安抚,待其情绪平复后,详细讲解法律关于侵权责任划分、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的规定,引导其理性看待事故责任,提出合理诉求。对于被告提出的关于郭某自身存在凝血功能障碍等可能影响责任认定的意见,承办法官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这一核心证据,向其明晰事故责任划分的依据及理由,引导其正视自身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承办法官通过背对背沟通、面对面协调,逐步消弭双方分歧,形成了双方均可接受的调解方案。

    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李某及其家属分期向郭某家属支付赔偿款共计20万元,若任一期未支付,李某及其家属须按赔偿款24.8万元支付剩余款项。

    【法官说法】法律不仅是事故后的“裁判尺”,更是行为前的“指引灯”。无论驾驶何种车辆,无论年龄长幼,每一位交通参与者都要敬畏生命、遵守规则、文明出行。⑥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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