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是首都的缘故,法官判案也被社会广泛关注,北京东城区的法官把孝经写入判决书用来说理,使其判决具有广泛的认同感和较强的说服力,体现了法官较高的文化素养,收到广泛的肯定和赞扬。同样是北京二中院的法官在“捡拾钻戒案”判决捡拾者张某全额赔偿遗失物主损失46000元,却引发轩然大波,有报道称遗失物主王女士与捡拾者张某判决后达成协议,张某赔偿王女士10000元,更让法院和法官处于一个尴尬境地。社会大众的反馈意见是带有情绪化的,未必都正确,但从另一方面来看,这样判决是一种不良的导向和引导,和孝经写入判决时完全不同的社会效果。
我们不应该过分夸大判决对社会的不良影响。但是,我们也应该反思,法律应该威慑违法者,对于百姓,法院的判决应该给百姓安全感,而不是让人产生“受害者心态”。此案确实会给百姓带来某种“不安感”,如果当“拾”已经成为一种高风险动作,那么在“拾金不昧”和“见金不拾”之间,我们该如何艰难抉择?这种“不安感”实际上是一种推人及己的“受害者心态”,这是捡拾戒指案件引发广泛争议的根本原因。我的的司法是具有人民性,人民司法为人民。可是如果一个法律的实施,一个案件的审判,给老百姓带来了不安感,我们还能说这是人民的司法吗?人民性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一个重要特征。一个判决让大众产生不安感,判决需要事实和证据支持,我们姑且不去评论。合情的不一定是合法的,但是合法的与社会大众普遍的道德底线是相一致。在捡拾戒指案件中,我们应该区分遗失物主和捡拾者的责任,捡拾者不能说没有责任,但是妥善保管义务我们法官就判决全额赔偿,首先是情理上不同,其次法理上也是有瑕疵的。当一个案件判决对社会产生这样的影响时,法就不能视为良法,这就违背了立法的初衷,《物权法》的颁布和实施是为了对更好的实现对物权的保护,可是我们法官机械地适用法条后做出这样一个判决确实违背了立法的初衷,在法的价值取向上违背了法律原理,法官拥有自由裁量权,他的判决可能是有事实和证据的支持,但是他挑战了社会大众的道德底线,法理和情理本来是和谐一致的,在这个个案中却出现如此的偏差,作为一名法官在下这样一个判决书,是不是把自己作为一名普通人考虑一下这样判决是否适当,法律人性化的主题是否在判决中得到体现,法律该如何保证公民在追寻美德之路上确保使自己的行为合法呢?
我们的现实是,为什么有的判决引来一片赞扬,而有的判决引来众多非议,可能是每一个法官应该思考的问题。我想一个判决释法析理过程应该是合法、合理与和情。作为一名普通的人,法律知识很多是高度抽象的,尤其在民事领域,很多内容普通人难以理解。法官的判决书,一般又都是很纯粹的法律分析论证过程,这就形成了分裂,法官明白,律师明白,当事人可能完全不明白。很多上访案件,公众对司法廉洁、司法权威的质疑,都是因此而来的。这是作为一名法官要考虑的另外一个重要方面,如果像把《孝经》写入判决书的法官那些既精通法理,又深谙情理,实现二者的完美结合,法律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一致,我们的社会将会更加和谐,是立法的初衷,是法律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