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平法院:大树应该怎么“砍”?

  发布时间:2025-12-25 17:01:18


    树大根深损房屋

    两家单位来认领

    无论大树是谁家

    相邻关系须遵循

    共同砍伐除妨害

    互助共赢护和谐

    基本案情

    彭大爷家与南阳某公司厂房比邻而居,其房屋西侧紧邻五棵高大的梧桐树,根系已深入房屋地基,导致墙体开裂、屋顶漏水,对其居住安全和生活便利已构成实质妨害。彭大爷多次与树木权属争议方南阳某公司、镇平某保险中心沟通解决未果,遂将两家单位诉至法院,要求砍掉树木并赔偿损失。而南阳某公司则反诉称彭大爷擅自砍伐树枝、推倒围挡,损害其合法财产,要求彭大爷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应属于相邻关系纠纷,是法定权利义务关系,且不以不动产权属明确为前置条件。本案中,虽然两家单位对树木权属各执一词,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不动产权利人负有避免妨害的法定义务。案涉树木已危及相邻不动产安全,无论树木归哪方所有,只要其对相邻房屋的安全和居民生活造成妨害,相关权利人就应承担排除妨害责任。法院最终判决南阳某公司与镇平某保险中心共同将案涉五棵树木砍伐掉,同时明确南阳某公司在合理范围内安装通道围挡时,彭大爷需提供便利,并驳回了双方的赔偿诉求。南阳某公司不服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远亲不如近邻,相邻关系的核心是‘互助共赢’。”不动产权利人在行使自身权利时,必须兼顾相邻方的合法权益,若因树木、建筑等设施对邻居造成安全隐患或生活困扰,应主动采取修剪、移除等措施消除妨害;邻里之间也应秉持友善协商原则化解矛盾,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权,共同守护和谐的居住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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