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柏法院:虚构主体签合同?实际行为人难逃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25-12-25 17:03:38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原告李某、张某与被告孙某签订《转让协议》,该合同载明的甲方为“徐某”、乙方为原告李某、张某,合同落款处“徐某”的签名以及合同中间人“孙某”的签名均由孙某书写。二原告向孙某支付十五万元转让款,孙某以“徐某”作为收款人、自己作为代收人出具了收条。该合同签订后,因“徐某”未履行合同义务,原告李某、张某将孙某诉至桐柏县人民法院,请求其返还转让款十五万元。

    裁判结果

    桐柏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合同虽签署“徐某”名字,但合同签订系二原告经与被告孙某协商达成,协议中“徐某”的签名也由孙某书写,被告孙某既不能证实“徐某”的身份又无法提供“徐某”的相关信息,结合孙某以中间人身份签名并且代收转让款项的情节,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晓在合同上签字的法律意义,因此二原告签订该合同实质的相对方系被告孙某。桐柏县法院依法判决孙某返还转让款,孙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该案经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以 “虚构人物” 名义签订合同,既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也会大幅增加合同相对方实现债权的难度。法院认定孙某为实际合同主体并判令其担责,既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尊重,也是对诚实守信原则的维护与坚守。虚构合同主体属于严重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法院将结合合同签订背景、履行情况、沟通协商对象等具体因素,综合判断合同效力及责任归属,全力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和相对方合法权益。虚构合同主体的一方需承担返还已收财产、赔偿对方损失等法律责任。法官特别提醒,签订合同时务必谨慎甄别对方真实身份,若虚构合同主体的行为构成欺诈,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法院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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