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晨报》报道:撞上路边帐篷 夜间出行人受伤 法院判决:伤者未遵守交通法规承担60%责任,摆放帐篷占道者承担40%责任

发布时间:2025-12-29 08:46:41


    稿件来源:南都晨报*南阳网

    本报讯(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刘鑫)岳某夜间驾驶电动自行车出行,不慎撞到谢某在路边违规摆放的帐篷,导致岳某十级伤残。日前,桐柏县人民法院吴城法庭审理该案,依法判决谢某赔偿岳某各项损失共计5万余元。

    事发当晚,岳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自北向南行驶至桐柏县某路段时,与谢某摆放在道路东侧的帐篷发生碰撞,导致岳某受伤。经司法鉴定,这起事故导致岳某右胫骨平台骨折,累及骨骺,构成十级伤残。围绕事故发生原因和责任划分,岳某与谢某各执一词,在赔偿金额方面协商未果,岳某将谢某诉至桐柏县人民法院吴城法庭,要求谢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3万余元。

    桐柏县人民法院吴城法庭审理后认为,谢某在夜间将帐篷摆放于公共道路上,且未摆放警示标志,妨碍往来行人和车辆通行安全,导致事故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岳某夜间驾驶电动自行车出行时,在路面完好、路面潮湿、有路灯照明的情况下,未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未尽到基本的安全注意义务,与谢某摆放在道路东侧的帐篷发生碰撞,对事故发生存在较大过错。结合案情,法庭酌定谢某对岳某的各项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岳某对自己的损失承担60%的责任。最终,法庭依法判决谢某赔偿岳某各项损失共计5万余元,并驳回岳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介绍,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般侵权纠纷案件,根据过错责任原则,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③1

文章出处:2025年12月29日《南都晨报》C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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