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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张潇)公司院内的5棵梧桐树根系侵入彭先生的房屋地基,导致房屋墙体开裂、屋顶漏水,彭先生在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日前,镇平县人民法院审理该案,依法判决两家公司共同砍伐危树,并明确双方在合理范围内的互助义务,彰显了相邻关系“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处理原则。
彭先生的房屋与某公司的厂房相邻,房屋西侧有5棵高大的梧桐树,根系侵入房屋地基,导致墙体开裂、屋顶漏水,对彭先生的居住安全和生活便利构成实质性妨害。彭先生多次与树木权属争议方某公司、镇平某保险中心协商解决未果,将两家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砍掉树木并赔偿损失。某公司反诉彭先生擅自砍伐树枝、推倒围挡,损害其合法财产,要求彭先生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属于相邻关系纠纷,是法定权利义务关系,且不以不动产权属明确为前置条件。虽然两家单位对树木权属各执一词,但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不动产权利人负有避免妨害的法定义务。案涉树木已危及相邻不动产安全,无论树木归哪方所有,只要其对相邻房屋的安全和居民生活造成妨害,相关权利人就应承担排除妨害责任。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某公司与镇平某保险中心共同将案涉5棵树木砍掉;某公司在合理范围内安装通道围挡时,彭先生需提供便利;驳回双方的赔偿诉求。某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③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