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案件进行立案预登记后委托民调组织调解,是加强诉调对接工作,化解案多人少矛盾的有效工作举措。内乡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发现,委托调解工作存在着民调组织工作积极性不强、措施不到位、调解成功率低等问题,亟待规范。
主要原因:一是认识不到位。一些民调组织认为案件到了法院,就是法院的事,委托调解的案件,调解成功与否与自己没有直接关系,不愿意花过多的精力和时间做调解工作。二是责任不到位。对法院委托调解的案件,如何调解、由谁调解、怎样考核,缺少相关制度规定和奖罚措施,致使一些民调人员在调解时缺少责任心和工作目标。三是指导不到位。人民调解员受自身政治素质、调解能力、法律知识的制约,加之法院在委托调解后缺乏跟踪指导,致使一些案件久调不决,影响了审判质效。
对此,该院建议从四个方面规范委托调解工作。
一是加强对委托调解工作的考核。由当地政法委牵头,对人民法院委托民调组织调解案件的工作情况纳入综治工作绩效考核,考核内容应包括年度应当完成的委托调解案件数量、调解成功率及调解效果等指标,奖优罚劣。
二是加强对委托调解工作的领导。法院每月将委托民调组织调解案件台帐报政法委登记备案,由政法委作出规定,明确委托调解案件的办理期限,对到期调解不成功的,民调组织应及时将案件转交法院继续审理。
三是加强对委托调解工作的指导。法院应指导民调组织建立健全委托调解工作相关制度,进一步规范该项工作,确保责任到人、措施到位。同时,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指导,组织他们学习法律、旁听庭审、参与法庭调解,提升其法律适用水平和调解能力。
四是加强与民调组织的沟通交流。法院应加强与民调组织的沟通交流,定期召开诉调对接工作会议,将委托调解工作与法官进社区、企业、机关工作同步推进,与法官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一起督查、考核,共同排查民事矛盾,分析纠纷特点,研究化解对策,推动诉讼调解、人民调解工作水平的同步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