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峡法院:未成年人擅处他人财物,金店“暗箱操作”引纠纷——法官以案划清法律“红线”

  发布时间:2026-01-12 11:29:50


    近日,西峡县人民法院五里桥法庭审结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承办法官不仅精准划分了各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更以清晰的司法裁判明晰了财产处分的法律边界,为群众上了一堂生动直观的普法公开课。

    某日,王某发现女儿的贴身金锁不翼而飞,几经追问得知,竟是被自己未成年的弟弟偷偷拿走,带到吴某经营的金店欲称重变现。令王某气愤的是,吴某未核实财物归属便将金锁熔炼,不仅让这把金锁失去纪念价值,重量还缩了水,原本10余克的金锁,被吴某私自克扣了2克多。尽管最终吴某以王某弟弟系未成年人为由未完成回收交易,但“短斤少两”的事实已确凿无疑。

    王某随即报警,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后,查实了吴某克扣黄金的事实,认定其行为已构成盗窃,依法对吴某作出行政拘留十三日并罚款的处罚。虽然吴某退还了克扣的黄金,但被擅自熔炼的金锁,其损失该由谁来买单?王某认为吴某的行为构成欺诈,据此提出1800余元财产损失赔偿及“退一赔三”的主张。但吴某以“已退黄金、受过处罚”为由拒绝额外赔偿,双方协商陷入僵局,王某遂将吴某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在庭审中全面梳理双方诉辩意见,细致核查完整证据链后,清晰划定了各方的法律责任边界。法官指出,王某女儿对金锁享有完整的财产所有权,王某作为监护人依法享有监管权;王某的弟弟未经权利人允许,擅自处分他人财物,已构成财产权益侵害。而吴某作为金店经营者,在明知对方系未成年人、可能不具备财物处分权的情况下,仍贸然熔炼金锁并私自克扣黄金,对案涉财产构成了双重侵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王某的弟弟与吴某均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鉴于王某表示不向其弟追责,其要求吴某承担对应赔偿责任的诉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针对王某提出的“退一赔三”诉求,法官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退一赔三”惩罚性条款,适用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的消费关系。本案中,王某弟弟偷拿他人财物转卖,本质上是非法处分他人财产的违法行为,并非合法的消费行为;王某与吴某之间亦未直接建立交易关系,不符合“消费者”的身份界定。而吴某克扣黄金的行为已被认定为盗窃,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此时吴某并非以合法经营者身份为王某弟弟提供服务,双方不存在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消费关系,故王某的该部分诉请缺乏法律依据,依法不能得到支持。

    最终,法院综合案涉黄金的市场价值及纪念意义折损情况,依法判决吴某赔偿王某财产损失500余元,同时驳回其“退一赔三”等其他诉讼请求。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受法律严格保护,无论是自然人还是经营主体,都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行事。对经营者而言,务必坚守诚信经营底线,坚决杜绝“短斤少两”等侵害他人财产的违法行为,更要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在接收财物时主动核实处分权归属,避免因贸然处置引发侵权纠纷;对未成年人监护人而言,则需切实履行教育监管职责,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和行为引导,帮助其树立正确的财产权利观念,明确行为边界与法律后果,从源头减少此类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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