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晨报》报道:啤酒瓶突然炸裂 炸伤店主眼睛 法院判决:啤酒公司赔偿店主各项损失共计12.69万元

发布时间:2026-01-13 10:18:47


    稿件来源:南都晨报*南阳网

    本报讯(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焦典范)一瓶看似普通的啤酒瓶,却变成了“伤人炸弹”。日前,社旗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件,明确了产品责任纠纷中的举证规则,提升了生产销售者的责任意识以及广大消费者的维权意识。

    2024年9月,张某向吴某经营的便利店配送了50件某啤酒公司生产的啤酒。两天后,吴某像往常一样,从店内搬出一箱啤酒放置于店外冰箱旁,随后打开纸箱取出一瓶啤酒,准备放入冰箱。突然间,啤酒瓶发生了炸裂,飞溅的玻璃碎片致使吴某左眼受伤。

    事故发生后,吴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经司法鉴定,吴某左眼视力障碍构成十级伤残。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吴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及某啤酒公司承担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民法典》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案系产品质量责任纠纷,原告吴某作为消费者,在正常取放啤酒瓶过程中,啤酒瓶无故炸裂致其受伤,其已对损害发生的事实、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完成了初步举证,并保存了关键物证——啤酒瓶残片,已尽到普通消费者能力范围内的举证义务。被告某啤酒公司作为生产者,负有更严格的举证责任。该案中,某啤酒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爆裂啤酒瓶的整体构造质量合格,也未能证明涉案啤酒瓶在贮满啤酒后的压力等性能符合法定安全标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终,法院认定被告某啤酒公司应对原告吴某的人身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判决被告某啤酒公司限期赔偿原告吴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2.69万元。

    承办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若因产品缺陷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害,应第一时间保护好现场,妥善留存破损产品、包装、购买凭证等关键证据,及时就医治疗,并完整保存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用票据等材料,依法维权。同时,也呼吁广大生产企业,切实履行质量主体责任,严格把控产品生产、检验各环节,杜绝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②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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