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野法院:离婚协议约定抚养费支付至子女大学毕业,父母一方能否以子女成年为由拒付?

  发布时间:2026-01-15 15:28:28


    父母离婚时自愿约定抚养费支付至子女大学毕业,待子女年满18周岁后,是否还有法律约束力?一方能否以“子女已成年”为由单方拒绝履行?近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给类似问题提供了参考。

    基本案情

    张小玲(化名)母亲李华(化名)和父亲张强(化名)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6年生育女儿张小玲,2016年李华和张强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第一项约定:“女儿张小玲由女方抚养,男方每年支付抚养费20000元,直到女儿大学毕业为止……”双方离婚后,张强未履行抚养费给付义务,2018年张小玲诉至新野县人民法院,要求张强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履行抚养义务;2025年张强诉至法院,要求不再负担张小玲的抚养费。

    张强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三条规定,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2025年起诉时张小玲已年满18周岁,不应再由张强负担抚养费用。同时张强表明自己身患疾病,无力支付高额抚养费。经法院审理查明,张小玲于2024年8月被某职业学院录取,学制为三年。

    法院审理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父母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超出法定一般给付期限的抚养费条款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法院应当在不违反法律的基础上,遵循意思自治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由此可见法律不禁止夫妻双方约定子女成年后仍需一方支付抚养费,因此在双方自愿基础上签订的生效离婚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中,张小玲虽于张强起诉时已年满18周岁,但其考取了职业学院,符合李华和张强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第一项中的情形,因此张强应按该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

    在审理过程中,张强未提交充足证据证明存在应当不负担或降低抚养费用的法定情形,因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张强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我国法律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离婚不离爱,离婚改变的是夫妻关系,而非父母子女关系,父母对子女的抚养责任不因婚姻状态变化而免除。在离婚协商过程中,父母应本着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合理安排抚养事宜;协议达成后,则应恪守承诺,尽心尽力,携手呵护关爱子女,共同为子女创造稳定的成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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