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来源:南阳日报-南阳网
本报讯 (通讯员童振旺) 少年骑共享单车肇事责任如何划分?近日,唐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相关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
2024年9月2日,未满18周岁的刘某用母亲韩某的账户扫码租借共享单车,骑行中与胡某碰撞致胡某受伤、车辆损坏。交警认定刘某负主要责任,胡某负次要责任。因赔偿协商未果,胡某将刘某及其父母、共享单车投保保险公司、出行服务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侵权责任依法由监护人承担。结合责任划分,判令刘某父母承担70%赔偿责任。涉事出行服务公司非租赁合同相对方且无过错,不担责;保险公司因合同明确禁止账号转借,非被保险人骑行肇事不予理赔,亦不担责。
经核算,胡某损失共计51579.69元,扣除已垫付费用,刘某父母需赔偿35848.18元。②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