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法院:携犬入店未牵绳 猫狗相斗人受伤

  发布时间:2026-01-19 09:21:19


    近日,邓州法院审结一起因宠物猫抓咬伤人引发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店主自愿赔偿顾客部分损失,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2025年5月的一天,原告李女士前往被告张女士经营的副食店购物。据李女士诉称,她在店内消费时,张女士饲养在店内的猫突然发起攻击,将其左胳膊及右腿抓伤、咬伤。事发后,因当时疾控中心已下班,李女士于次日前往疾控中心就诊,被诊断为“猫伤三级”。医生建议进行伤口处理并注射狂犬疫苗及免疫球蛋白针。为此,李女士支付医疗费3000余元,并称因受伤往返医院治疗及休养误工多日。李女士多次与张女士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庭审中,被告张女士提出了不同说法。她辩称,事发当晚李女士进店时带着未拴绳的狗,店内的猫与狗相遇后发生争斗。李女士见状直接参与到猫狗争斗中,这才被抓伤。张女士强调,李女士带狗外出未拴绳,违反了宠物饲养的相关规定,且直接参与动物争斗是造成伤害的根本原因。张女士认为李女士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本案中,被告作为猫的饲养人,对其饲养的动物负有管理责任。原告带犬进入他人经营场所时未采取拴绳等安全措施,且介入动物间的争斗,对损害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

    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等因素,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耐心释法明理,分析各自责任。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张女士赔偿原告李女士各项损失共计2450元,双方此后就此事互不纠葛。

    法官提醒:文明饲养、规范管理免纠纷

    随着饲养宠物的家庭增多,因动物致人损害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承办法官陈金玲对此提醒:

    对动物饲养人而言:应严格遵守饲养动物相关规定,采取必要安全措施,防止动物对他人造成损害。在经营场所饲养动物更应谨慎,避免影响顾客安全。

    对公众而言:携带宠物出入公共场所时,应自觉遵守管理规定,采取拴绳等安全措施。遇到动物间发生争斗时,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直接介入引发危险。

    群众在发生类似纠纷时,建议保持理性态度,注意保存现场证据、诊疗记录等材料。可先通过友好协商化解矛盾,必要时可寻求社区、调解组织等第三方协助。若协商未果,请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文明饲养宠物、依法履行管理责任,是每位饲养者的应尽义务。这不仅体现了对公共安全与他人权益的尊重,更是对动物真正的关爱。让我们携手努力,共建安全、友善、和谐的人居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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