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来源:南都晨报*南阳网
本报讯(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张潇)收割机作业时“飞”出异物致人伤残,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拒绝赔偿伤者。日前,镇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农人身损害赔偿案,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伤者12.9万余元,切实为农户和农业作业相关人员撑起“法治保护伞”。
2024年9月4日,陕西农户邓某雇佣司机驾驶收割机在镇平县进行玉米收割作业,当地村民刘某负责将收割的玉米转运至指定地点,并收取相应费用。
当天下午,刘某在路边等待转运玉米时,正在作业的收割机“飞”出异物,击中刘某右眼。意外发生时,邓某也在收割机驾驶室里。受伤后,刘某先后在镇平、南阳、郑州等地的医院治疗。经鉴定,刘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异物打击的外力作用为主要致伤因素。邓某在某保险公司为案涉收割机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刘某将邓某及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他们赔偿各项损失13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刘某眼睛受伤与收割机作业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且邓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刘某系自伤或他伤,故邓某应承担侵权责任。在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争议中,邓某在某保险公司为案涉收割机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该保险合同通过设定医疗费赔付上限和限缩人伤损失的赔偿范围,实质上减轻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其性质属于免除或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对此条款应当尽到明确说明义务,而在本案中,某保险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上述免责条款尽到明确的提示和说明义务,该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某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付。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刘某各项损失共计12.9万余元。某保险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②3